科研事業(yè)單位實施收益分配和人員激勵的主要政策依據(jù)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國家層面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二是各部門、各地方政府出臺的與科技人員激勵相關的政策措施;三是單位內(nèi)部自行制定的激勵制度。
以上三方面政策緊密關聯(lián),各部門、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各系統(tǒng)主管部門出臺的措施,以及各單位自行制定的激勵制度,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在激勵比例上做進一步明確和放寬。
一、分配比例:兩個50%
第一個“50%”:最低分配比例。
即對于許可、等方式具體地,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此外,如科研事業(yè)單位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chǎn)后連續(xù)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yè)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激勵有關人員。
第二個“50%”:主要貢獻人員獎勵比例。
即科研事業(yè)單位實施人員激勵時,給予研究開發(fā)和成果轉化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貢獻人員”與“重要貢獻人員”的區(qū)別,一般來說,主要貢獻人員包括研發(fā)項目的負責人、牽頭人,以及成果轉化的主要執(zhí)行人等,由成果轉化項目團隊自行確定。
特別提示:工資總額管理。
由于我國科研事業(yè)單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為避免出現(xiàn)激勵支出突破單位工資總額而無法落地的情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激勵支出與工資總額管理之間的關系予以明確,為激勵政策的落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即“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shù)”。
二、分配對象:科技人員 轉化人員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guī)定,科研事業(yè)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單位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這是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激勵對象的范圍包括科技人員和成果轉化人員兩類。雖然從實踐看,各單位在制定內(nèi)部管理制度時,有的直接明確了給予轉化服務部門或轉化人員的獎勵比例,有的尚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隨著各單位成果轉化服務部門和相關人員服務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激勵政策的落實更加全面、深入。
正確處理“雙肩挑”人員激勵:分類管理 公開公示。
“雙肩挑”人員即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同時承擔著科研任務和管理任務。這也是我國科研事業(yè)單位內(nèi)部比較常見的現(xiàn)象。很多高校、科研機構的管理人員都是科研出身,在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期間,很多人作為學科負責人或科研項目負責人,依然肩負著科學研究任務。對這部分“雙肩挑”人員的激勵要按照“分類管理 公開公示”的原則。
所謂“分類管理”,就是區(qū)分“正職領導”和“其他領導”。正職領導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科研事業(yè)單位(不含內(nèi)設機構)的正職領導,需要注意“不含內(nèi)設機構”,即高校各院系以及科研機構各實驗室等“內(nèi)設機構”的領導不屬于這項政策界定的“正職領導”的范圍;其二是科研事業(yè)單位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其他領導則包括所有非正職領導。
對于單位正職領導,如果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guī)定獲得現(xiàn)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對于其他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guī)定獲得現(xiàn)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于兩類領導人員給予激勵的區(qū)別在于能否獲得股權激勵。
特別地,如果正職領導在擔任正職之前,獲得了股權激勵,那么任正職后處理原則有兩條,一是任職后應及時將之前獲得的激勵股權予以轉讓;二是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nèi)限制交易,并在本人不擔任該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需要注意的是,這項政策關于“正職領導”的范圍有所擴大,除了前面提到的科研事業(yè)單位正職領導之外,還包括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
“公開公示”是指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這項規(guī)定的目的是防止領導人員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三、分配方案審批:自行決策 報告管理
建立清晰明確的激勵方案審批機制,是確保人員激勵政策能夠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2015年修訂實施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明確了成果轉化相關激勵方案自行決策原則,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4條提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同時要求“單位制定相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guī)定”。
從實踐看,科技成果轉化給予科研人員現(xiàn)金獎勵相比股權激勵,在操作中更易實現(xiàn),流程也相對簡單,畢竟股權激勵涉及國有產(chǎn)權的處置和轉移,很多單位在實施中還是會存在一些顧慮。為了進一步打消大家的顧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中專門提出“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即無論是現(xiàn)金獎勵還是股權激勵,都由各單位自行決策,無需報主管部門審批。
在決策機制明確后,各高校、科研機構還需要注意報告管理制度,即在每年向主管部門報送的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中,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和其他要求報告的內(nèi)容,一并報送給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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