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科研儀器設備耗材等屬于獨家代理、生產?更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有哪些?采購科研軟件、材料的流程有哪些?如何判斷科研急需的科研設備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采購程序?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科技部、財政部等四部門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問答手冊》(以下簡稱《問答手冊》),對科研儀器設備耗材在采購管理政策執(zhí)行中的疑點、難點問題做了權威解答,為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儀器設備耗材采購管理中依法合規(guī)用權強化了制度保障。
據了解,早在2019年7月,科技部等部門出臺了《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其中提出,要改進科研儀器設備耗材采購管理。簡化采購流程,縮短采購周期,對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采取更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再走招投標程序。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管理制度,對確需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方式的采購作出明確規(guī)定,確保放而不亂。
在政策的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如何判斷科研儀器設備耗材等是否屬于獨家代理、生產?是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經常遇到的難題。對此,《問答手冊》明確,為判斷采購標的是否為獨家代理、生產,采購人可以調查擬采購標的相關產業(yè)發(fā)展、市場供給等情況,向供應商、相關專家或者行業(yè)組織了解相關情況。
針對《若干意見》中提出的“更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問答手冊》明確,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等6種采購方式,財政部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新的采購方式,采購人可根據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項目特點選擇適宜的采購方式。如大型裝備等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yè)性較強的采購項目,一般采用招標、談判(磋商)方式采購。如首購訂購等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一般采用談判(磋商)方式采購。屬于依法應報財政部門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的,要簡化內部管理流程,提高運行效率。
在采購科研軟件、材料的流程方面,《問答手冊》稱,采購科研軟件(如軟件包、數據處理工具)、材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完整的采購程序包括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開展內部審查,執(zhí)行采購程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約驗收并支付資金,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等步驟,具體采購活動還應當執(zhí)行本系統(tǒng)、本部門、本單位采購科研軟件、材料有關規(guī)定。
此外,對于“如何判斷科研急需的科研設備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等問題,《問答手冊》指出,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制度,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要和科研進度安排,結合相關產業(yè)國內外發(fā)展情況,市場供給是否緊缺等因素,自行確定是否為科研急需。對于因工作計劃安排不當未及時開展采購活動、突擊花錢采購等情況,不得認定為“科研急需”。對于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仍需執(zhí)行政府采購程序,但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依法獲得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變更采購方式。目前,財政部已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政策,簡化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和申請材料,對于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并符合要求的項目,財政部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同時,對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無需報財政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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