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質(zhì)量,確保建設項目按時完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質(zhì)量,確保建設項目按時完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各類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
第三條 對本建設項目進度進行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項目規(guī)劃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并嚴格按照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進行建設。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進行,并對項目的進度、質(zhì)量、安全等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的進度管理體系,包括項目計劃編制、進度控制、進度報告等。
第七條 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定期對項目的進度進行監(jiān)控和評估,并及時調(diào)整項目計劃,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三章 項目組織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應當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共同負責,并應當建立專門的項目組織,包括項目辦公室、項目管理機構等。
第九條 項目辦公室應當負責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進度管理、質(zhì)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應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項目計劃編制、進度控制、進度報告等,并應當建立健全的管理機構,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四章 進度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進行,并對項目的進度、質(zhì)量、安全等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的進度控制系統(tǒng),包括進度計劃編制、進度報告、進度控制等。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的進度控制系統(tǒng),包括進度計劃編制、進度報告、進度控制等。
第五章 進度報告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報告應當按時提交,并應當包含項目概述、項目進度、項目質(zhì)量、項目安全等內(nèi)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報告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負責編制,并應當由相關部門審核。
第六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由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十七條 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文獻
[1] 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建設部:《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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