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權委托書系委托人向第三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賦予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其實質是代理權授予行為,該代理授予行為使得受托人享有委托代理權。
2.委托代理權發(fā)生原因系代理權授予行為,而代理權授予行為通常與某種基礎法律關系相聯(lián)系,該種基礎法律關系可能系委托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等。故代理權授予行為具有一定獨立性,僅有授權委托書,只能證明委托人單方授予委托代理權的事實,并不能證明該代理權基于何種基礎法律關系,而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應由雙方的基礎法律關系予以調(diào)整。
3.若委托人主張其授權行為基于委托合同之外的其他基礎法律關系并舉示相關證據(jù),在受托人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法院對受托人關于雙方建立委托合同關系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參考判例:(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書
補充:研討此案時,有人發(fā)問,如果上述理由成立,那么律師在代理訴訟時,法院為何只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權委托書,而不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簡要作答如下:當事人簽署授權委托書系向律師授予代理權行為,雖然該行為可能基于委托代理合同等多種基礎法律關系產(chǎn)生,但由于代理權授予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且法院在要求提交授權委托書的同時,還要求提交律所公函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鑒于律所及律師業(yè)務范圍的特定性、法定性,因此開展訴訟代理時上述文書證件足以確認雙方建立委托合同關系,無需再行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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